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青岛幼师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,旨在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文明、整洁、安全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。为了规范宿舍秩序,优化育人环境,创造优良舍风、学风和校风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入校住宿,由宿舍管理员统一安排,学生应根据学生宿舍有关管理条例,严格做到以下几点:
1、住宿学生要在指定的房间,铺位就寝,不能私自调换,课间休息期间,不得进入宿舍楼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经宿舍管理员许可,方可入内。
2、爱护公共设施,要爱护寝室、走廊、洗刷间、厕所的一切设备和宿舍内的一切设施。如有损坏,生活委员、舍长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修。由于学生使用不当和人为损坏,其维修的材料费、设备费和维修人工费由损坏者本人或本宿舍学生承担。对损坏公物、行为恶劣的学生处以总维修费用的1—3倍的罚款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3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用电、节约用水的规定,严禁违章使用电、热器具和乱拉电线,禁止使用学校统一配备之外的一切照明用具。
4、爱护消防设施,注意防火。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,杜绝火灾隐患,紧急情况下通过楼梯疏散。
5、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,遵守学校作息制度。除周五晚、周六、星期日白天及节假日外,其它时间不得在宿舍下棋、打扑克、玩电子游戏机等,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,不准在宿舍、走廊内高声喧哗、打闹,严禁打架斗殴;不准在宿舍楼道内溜冰及进行球类运动;严禁在宿舍内喝酒、抽烟,禁止阅读、传看、贩卖黄色、反动读物及音像制品。
6、讲究卫生,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。必须做“四个禁止”、“三个整齐”、“两个干净”即:
(1)“四个禁止”: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废纸、果皮;禁止向窗外乱扔一切杂物和将饭菜带入宿舍区;禁止向水池、小便池内倾倒杂物;禁止在墙壁、门窗、壁橱上乱贴乱画。
(2)“三个整齐”:床上被褥叠放整齐;床下物品摆放整齐;室内配置的物品要摆放整齐。
(3)“两个干净”:一是门窗玻璃、地面墙面干净;二是床上卧具卫生干净。
7、维护宿舍安全。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,未经许可,男同志不得进入女生公寓;不得留宿异性;病假、事假不在学校住宿,必须经班主任准假;不准夜不归宿;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存放好各自的贵重物品,现金存入银行,注意防盗,丢失贵重钱物,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。节假日、双休日注意自身安全。
8、模范遵守各项宿舍管理规定及作息制度,争创“文明宿舍”,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,协助搞好宿舍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住宿管理机构
第三条 学校教导处、宿舍管理员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领导。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,并针对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,对其进行表扬奖励,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。
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
第四条 学校每学期依据学习、卫生、纪律、安全、公物维护、宿舍文明等评出“优秀宿舍”,给予表扬。
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罚
第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:(1)全校通报批评;(2)没收;(3)罚款;(4)行政处分
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打扑克、下棋、玩游戏机者,一经查出,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七条 对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赌博者,一经发现,除没收麻将及赌具外,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 在学生宿舍内打架斗殴,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对在学生宿舍内饮酒、抽烟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第十条 对盗窃宿舍内公私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私调床位、私自调换房间者,故意损坏门窗、玻璃、桌椅、橱具等公共设施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,使用或存放酒精炉、电热器、蜡炉等,违者除没收外,给予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;违章用电引起火灾及其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负担,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男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女生宿舍,女生也不准在男生宿舍逗留。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男女生在宿舍内勾肩搭背、拥抱接吻者给予警告处分,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、不举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无正当原因晚归(熄灯后)者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,夜不归宿者,给予严重警告(含严重警告)以上处分;私自在外租房住者,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从事买卖物品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,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的经营物品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协助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宿舍管理工作,宿舍管理员、学校检查人员有权进入学生宿舍。对不予配合、采取故意刁难、阻扰手段者,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五章 管理与测评
第十七条 宿舍管理员每天上午、下午各检查一次卫生,检查情况要记录,每周汇总一次,记入各班量化成绩。
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,受通报批评(含通报批评)以上处罚的学生本学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,该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优秀宿舍。
第六章 处罚的裁决与执行
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《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宿舍管理条例》,情节轻微由学校教导处进行处理,应受行政处分的,教导处调查核实后报学校,由学校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行为者分别裁决,合并执行。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者,根据情节分别从重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之行为,如因宿舍成员相互袒护而不能查清责任时,每个成员均视为责任人并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,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:
(1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;
(2)检举他人有主动表现的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从重处罚:
(1)有较严重后果的;
(2)拒不承认错误的;
(3)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;
(4)屡教不改的。
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条例时,应遵纪守法,秉公办事,不得徇私舞弊,违反者给予处分或解聘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全体学生。
第二十六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,原有的宿舍管理规定与本条例冲突者,以此条例为准。
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教导处。
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